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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奖紫砂壶署名权之争

紫砂壶艺术网 时间:2018/10/8 20:14:54 【字号 】 【关闭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义乌交易会”)上,一把四方茶经壶,以“壶体长方形像一本书,壶身上刻着《茶经》,方把,盖钮呈半圆形,方而寓圆轮廓分明,稳重大气,简朴素雅”的风采,博得评委们一致好评,而荣夺工艺美术金奖桂冠。不承想,却由此引发出两位大师之间对作品署名权的纷争。

  多年挚友反目

  紫砂壶是中国特有的手工制造陶土工艺品,其制作始于明朝正德年间,兴起于江苏宜兴丁蜀镇,经过历代艺人的传承,该工艺在浙江省也得以创新和发展。近年来,紫砂壶在拍卖市场行情不断看涨,名家大师的作品往往一壶难求,这把四方茶经壶获奖者是从事紫砂壶制作的高级工艺美术师蒋先生,他出生于宜兴紫砂世家,15岁时即师从著名艺人王寅春,并受多位陶壶名家指点,在手工紫砂壶制作业已深耕60年,技艺全面,功力深厚。2010年,被授予国家级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称号。在四方茶经壶获得金奖之前,他设计制作的紫砂茶壶名品不计其数,代表作云龙茶具、璧玉壶、玉玺壶、神鱼壶被众多爱好者争相收藏。

  四方茶经壶获得金奖,引起了另一位工艺美术大师的关注,他就是著名微型雕刻艺术家丁先生。已经年过七旬的丁先生,潜心钻研微雕艺术数十年,他以刀代笔,曾在坚硬的石头、玉器上用正楷书写下上千首中华古典诗词。更令人惊叹的是,其作品镌刻在毫厘之间,尤其象牙微刻,刻在可以穿过针眼的象牙片厚度上仅有0.1毫米。

  丁先生注意到,见诸媒体的获奖作者,写明为蒋先生一人。他心里嘀咕:“这个作品也有我的功劳呀,怎么不见自己的名字,难道记者在报道中遗漏了?”他请人上网搜索,找到一篇2017年5月5日的网文,文章内容为介绍第十二届义乌文交会上的获奖情况,其中包括“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蒋先生制作的四方茶经壶获工艺美术金奖;这把四方茶经壶最厉害的地方在于,不大的壶面上,刻了整整一篇陆羽撰写的《茶经》,字小得要用放大镜才看的清,这手艺,真是太绝了”的内容,同时文章中还有一段采访视频,视频中蒋先生举着茶壶说:“做工比较难,上面还刻着陆羽写的《茶经》,整个一篇《茶经》都刻在上面,细小的微雕……”看着这些,丁先生不禁有些生气,蒋先生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自己在这个创作中的付出,这里面毕竟耗费了自己大半年的心血呀!蒋先生年长他七岁,两人晚年定居在湖州,是多年挚友,经常走动探讨交流创作心得,没想到这位老哥并不在意自己的劳动。

  丁先生打电话提醒蒋先生:“这把紫砂壶应当是我们合作的作品。”话音未落,即遭到蒋先生的反驳:我仅仅是委托你做了微雕这个部分,事后不是也送了你一把茶壶么,早已两清了。言下之意,这个作品的所有权已经归蒋先生独自所有。丁先生不服气,他找出蒋先生留给自己的四方茶经壶,告诉对方上面也明明白白刻了“丁”字,足以证明自己是合作者。

  法庭激烈争锋

  因无法与对方继续交涉,丁先生一纸诉状将蒋先生告到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丁先生看来,四方茶经壶从创意到形成最终成果,是两人共同智慧的结晶。他陈述说,2012年的一天,丁先生赏玩蒋先生的陶艺新作时,蒋先生突然来了灵感:“我打算制作一个刻有《茶经》的紫砂壶。”《茶经》又称《陆羽茶经》,是唐朝上元年间茶学家陆羽隐居江南时,撰写的世界上第一部茶书。全文分上、中、下三卷,七千余言,若刻在紫砂壶上,必须通过微雕才能做到。两人各自在专业上是声誉显赫的大师,若能合作,岂不成就一件传世珍品。丁先生竭力表示赞同,他根据《陆羽茶经》的篇幅完成了四方茶经壶设计图并交给对方,蒋先生据此制作了两把相同的茶壶生坯后,由丁先生耗时半年多,进行茶经全文微雕。作品完成后,丁先生在所刻茶经全文末尾注明:“壶由余设计,由工艺美术大师蒋先生精心制作”,并落款“岁次癸巳谷雨后三日湖州丁”的字印。开庭时,丁先生提供了设计图纸和紫砂壶作为证据。

  丁先生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获奖四方茶经壶为两人合作作品,著作权应共同享有。但蒋先生在参加义乌文交会时,将四方茶经壶作为其个人作品申报,且在申报表上确认该作品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签名。该作品获得此次义乌文交会工艺美术金奖,相关获奖证书和浙江新闻传媒网站的报道也仅列明蒋先生为作者及获奖者。蒋先生在获奖后接受电视台采访时亦未说明该作品为合作作品。因此,蒋先生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其作为涉案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并造成严重影响。他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获奖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蒋先生立即停止侵害丁先生作品署名权的行为,并在《浙江日报》《湖州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另赔偿他经济损失10万元。

  “此茶壶非彼茶壶,金奖紫砂壶决不是合作作品!”蒋先生在开庭时情绪非常激动,他认为丁先生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涉案四方茶经壶的创意、设计、制作、取名均是蒋先生一人独立完成。对于创作的始末,他又是另一番说辞。2012年年初,他陪外地来的朋友去长兴县的陆羽山庄游玩,忽然产生灵感,如果将《茶经》刻制在紫砂壶上,是非常有意义的事。他的朋友在击掌叫好时提出疑问,《茶经》的内容很多,如何把全文刻录在一把小小的茶壶上呢?蒋先生想起了丁先生的微雕艺术,于是,他反复琢磨,设计了四方茶经壶图纸,将茶壶制作成坯胎后委托丁先生刻录《茶经》的文字内容,并按每字两元的价格支付了加工费。

  蒋先生言之凿凿地说:丁先生的特长是微雕,并没有紫砂壶设计的相关经验,丁先生提供的设计图纸与获奖实物茶壶在尺寸和观感上完全不同。因此,他们之间仅是承揽合同关系。为了给丁先生留个念想,事后他还按照工艺美术界约定俗成的做法,赠送了一把四方茶经壶给丁先生。蒋先生称,自己制作的茶壶,市价高达数十万元,赠品的价值已经远远超出雕刻的劳动付出。自己早已获得诸多国家级荣誉,如全国工艺美术优秀创作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奖等等。而丁先生仅仅在雕刻艺术上有造诣,对四方茶经壶的获奖,并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蒋先生还提出,退一步讲,即使金奖茶壶被认定为合作作品,他也未侵害对方的任何权利。丁先生在刻制《茶经》时已在落款处注明由其刻字并署名,其署名权已经实现。同时,四方茶经壶获奖后并无任何经济利益,至今仍由蒋先生本人收藏,丁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共同享有著作权

  丁先生和蒋先生均主张金奖紫砂壶由自己独立设计,但谁也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创作前是否有过合作意图,双方则各执一词。那么,在紫砂壶上雕刻的经文能够成为合作事实的直接证据吗?针对双方的主张,法官在庭审中梳理出三大争议焦点,逐一评判。

  首先,关于获奖四方茶经壶是否属于合作作品。双方对四方茶经壶由蒋先生制作、壶面微刻茶经由丁先生完成的事实不持异议。从其制作过程看,蒋先生完成的茶壶制坯、烧制环节分别在丁先生刻字的前后,基于常理,在此过程中势必进行交接和沟通,故两人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联络,且在两把壶面微刻茶经的方形茶壶上落款、署名,因而可以认定双方在创作时有共同完成作品的意图。同时,无论茶壶制作还是壶面茶经微刻均是完成作品所需的直接的、实质的创造性劳动,故双方存在合作的意图和事实。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侵害作品署名权行为的问题。蒋先生、丁先生是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和作品原件的持有者,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蒋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四方茶经壶提交第十二届义乌文交会参评工艺美术奖,是其合法权益的行使。但在此过程中,蒋先生未经丁先生许可,以自己名义将所持有的四方茶经壶提交参评,实质上是将合作作品作为个人作品进行申报,侵害了丁先生对合作作品的署名权。虽然提交的实物上有丁先生的署名,但因微刻本身的特性,该署名并非显而易见,结合申报材料和获奖结果可知,蒋先生的行为实质上是在申报参评时排除了丁先生的署名,构成侵权。

  第三,关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蒋先生将四方茶经壶以自己名义进行申报,其申报对象特定,申报结果已经发生,属一次性行为而非持续行为,法院不再裁判其停止侵权。关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省级媒体、市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经审查认为,某媒体关于四方茶经壶获奖的介绍亦不突出,而网文报道和视频则在相对明显的前部介绍了四方茶经壶获奖的信息,综合影响发生的重点区域等因素,可在市级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关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赔礼道歉的问题,四方茶经壶用于参评并最终获奖,有益于合作作品本身的声誉和价值,丁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其社会评价及个人声誉遭到贬损且已达到需要公开赔礼道歉的程度,同时通过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可以使丁先生共同享有作品获奖所带来的声誉提升及所持茶壶的价值增长,因此对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省级媒体、市级媒体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因丁先生没有提供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和蒋先生因侵权行为获得相应收益的有效证据,也未选择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知名度及对作品的贡献度、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蒋先生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2018年1月23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丁先生为第十二届义乌交易会上获工艺美术金奖的作品《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蒋先生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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